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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哲學》期刊編審暨刊行辦法
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
《宗教哲學》期刊編審暨刊行辦法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第11屆第2次理事會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11屆第6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修訂並經理事長核定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為貫通各宗教之異同,致力於人文、宗教、哲學、科學諸領域之學術研究,拓展人類精神思想領域,爰發行《宗教哲學》期刊(以下簡稱本刊)。為維持本刊編審與刊行作業之公正客觀,特制定《宗教哲學》期刊刊行暨編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刊以全球視野及科學方法為基礎,反思中華文化及各項人文、宗教、哲學、科學相關內涵,提供跨學科之學術論壇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本刊屬定期性刊物,一年刊行四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出版。遇特殊狀況,得另發行特刊或專輯。
第二章 編輯委員會
第四條 本刊設「編輯委員會」,負責籌畫本刊之編輯、徵稿、審稿、出版及發行等事宜。
第五條 編輯委員會之成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另依據專業領域聘任「主任編輯(委員)」及「編輯(委員)」若干人。相關編輯人員之遴選,由本社理事長、常務理事、編輯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負責。
第六條 編輯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規劃各期專題。
2. 徵集各期論文稿件。
3. 禮聘適當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4. 審查論文稿件。
5. 編輯各期內容。
6. 訂定編審暨刊行辦法及作業流程。
7. 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刊另設「資深編輯顧問」及「編輯顧問」,由本社延聘國內外各領域之頂尖專家學者擔任。
第三章 論文審查
第八條 投寄本刊之稿件經登錄後交付編輯委員會,由主任編輯先就來稿之撰寫格式與領域類別是否符合本刊要求進行「形式初審」;如未符合要求者,說明原因後退稿,作者經適當修正後得再行投稿;如符合要求者進行「實質複審」。詳細審查作業流程參閱附圖。
第九條 「實質複審」由主任編輯委請二位國內外相關領域且與被審稿者同等級或以上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評審,並簽註本刊「審查意見書」。
第十條 審查結果分為:「可予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及「不建議刊登」四種。如兩位評審之審查意見相左時,由編輯委員會再送交第三位審查委員,經審查後再由編輯委員會決議刊登與否。
第十一條 如審查委員建議「修改後刊登」,經作者進行必要之修正或答辯,並由編輯委員會討論決議接受後,進入編輯作業。
第十二條 經審查委員建議「修改後再審」之文稿,將發函予作者並附上評審意見請作者參考修改。作者修正後之文稿(請用顏色標明修改部分)連同「修改或答辯說明」寄回本刊,由編輯委員會再行交付原審查委員審查。編輯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及意見彙整後,再行決議是否刊登或退稿。
第十三條 經審查委員建議「不建議刊登」之文稿,將予退稿並附評審意見供作者參考。作者如對評審意見持有異議,可具陳說明意見寄回,將於下次編輯委員會會議中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告知作者。
第十四條 當審查委員與作者之間發生具有焦點而深刻之爭議時,編輯委員會將規劃邀請審查委員與作者將歧見整理為可供公開發表之「批評與回應」。
第十五條 編輯委員會參酌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後,負責審理並決定稿件之刊登、複審或退件。與評審過程有關之作業人員應對審查委員及作者之身分保密,以維持本刊品質。
第四章 刊行
第十六條 本刊屬學術性刊物,提供學者發表研究所得之用,所刊內容為經本社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文章,包括:學術論文、田野記錄、實驗報告、書評、學術活動訊息等。
第十七條 本刊不給付稿酬,論文經評審同意並刊登後,致贈當期期刊五冊以表謝意。
第十八條 作品經本刊收錄刊行後,版權歸本刊所有,本社網站亦享有轉載權。除作者出版個人著作外,其他單位或個人欲進行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徵得本刊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刊之發行單位為「中華民國宗教哲學研究社」。
第二十條 編輯委員會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制定相關之組織、徵稿、審稿、論文撰寫規格以及註解格式等辦法,刊載於本刊之適當版面,俾便週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編輯委員會議定,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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